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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1-10-08 17:4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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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40343分,在G59呼北高速公路施工改道玉林往北海方向(博白县路段)左半幅双向双车道通行路段(2759KM+300M)(松铁高速公路松旺南枢纽互通立交),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与小轿车碰撞的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8万元。事故发生后,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621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玉林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56日,市安委办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植耀平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范一雄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071号),对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事故企业所在县(市),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924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后,相关部门按照《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公司暴露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2020109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玉应急罚20206),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法定事由及程序,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当事人分六期缴纳罚款。目前,第一期10万元和第二期8万元的罚款已按规定缴纳,尚有罚款32万元未缴纳,缴纳期限截止2023630日。2020827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联合惩戒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并将联合惩戒管理情况对外公告。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廖壮,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 KU6189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R803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2021930日,对廖壮还没有落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党凤连,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沙寿录,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调度主管李游,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和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0109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党凤连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个人)》(玉应急罚20201),处以1533.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沙寿录和李游进行了警示约谈。2020115日,党凤连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行政处罚材料已归档。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涉及的李顺兴等12名有关人员以及北流市交通运输局建议责任追究。截止2021930日,已完成责任追究12人,北流市人民政府责成北流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李顺兴,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主持松铁项目部党政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安全部,对未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202092日,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驻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责成广西路建工程集团公司对李顺兴警示谈话。

2.韦立甲,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协助分管安全管理和施工生产工作,具体分管一工区,对未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92日,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驻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给予韦立甲政务警告处分(驻桂北投监通〔20205号)。

3.蒙泉健,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松旺至铁山港东岸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部主管,对未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202092日,自治区监察委员会驻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给予蒙泉健政务警告处分(驻桂北投监通〔20204号)。

4.符开运,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副总监,分管安全管理工作,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履行监理职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721日,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符开运警示谈话(桂工监发〔202068号)。

5.杨斌,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松旺至铁山港东岸高速公路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总监助理,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履行监理职责负有直接责任。2020721日,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予杨斌诫勉谈话(桂工监发〔202067号)。

6.陈同超,博白县路政执法大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路段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2020710日,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给予陈同超警示谈话(桂高速纪警谈〔20201号)。

7.黄金猛,博白县高速公路管理中队中队长,主持博白县高管中队行政全面工作,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路段监管负重要领导责任。202072日,博白县监察委员会给予黄金猛警示谈话(博监警谈〔20209号)。

8.梁立,北流市运管所负责人,主持北流市运管所全面工作,对肇事企业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0813日,北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梁立治政务警告处分(北监办函〔202012号)。

9.冼智,北流市运管所副所长,对肇事企业监管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721日,北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冼智诫勉谈话(北监诫勉〔20206号)。

10.梁军,北流市运管所货运股股长,对肇事企业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2020721日,北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梁军诫勉谈话(北监诫勉〔20207号)。

11.俞兵,北流市交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监管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721日,北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俞兵警示谈话(北监警谈〔20201号)。

12.何名海,北流市交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监管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721日,北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何名海警示谈话(北监警谈〔20202号)。

13.北流市交通运输局,对北流市运管所监督指导重开会布置、轻落实,对北流市运管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不到位。202085日,北流市交通运输局向北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该公司专门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认真开展了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管理,安排专人对车辆钥匙进行管理,对出车情况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跟踪,不再聘请实习期内的驾驶人员,建立完善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对从业人员的档案及车辆技术档案进行了分门类建档,并完善了相关档案材料。

2.事故地点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松铁高速公路松旺南枢纽互通立交已建设完成,G59呼北高速公路玉林往北海方向2759KM+300M)处已恢复原样双幅通行,涉及建设单位已撤场。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北流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工作,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成立联合行动小组深入全市107家客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针对“10·4”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二是强化监管措施,加大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监管力度,对正在施工的路段,督促道路营运、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三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部署安排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警示约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切实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北流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发生后,针对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通过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行业交通安全宣传等措施,联合交通、应急等部门对全市40多个客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约谈相关企业法人代表,淘汰7名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参与营运,督促运输企业整改安全生产问题3个、安全隐患20多处,在10个隐患路口或隐患路段增设交通指示灯和防护措施,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道路状况两公布一提示、交通事故案例等交通安全宣传信息70多条,推进全市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有效避免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类似工作漏洞,遏制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发生。

3.北流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加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召开全市道路运输行业G59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题会及安全生产集体约谈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跟踪落实事故教训整改,建立健全运营车辆各项安全制度,防范事故发生。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联合相关部门整治道路点段隐患,对辖区内公路桥梁施工项目和养护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加大检查力度,坚决防范治理各类隐患。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宣传工具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向重点驾驶人、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等三类重点群体点对点发送提示信息,增强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4.博白县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推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对交叉路口标志、标线、标牌等道路基础设施和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重点路段交通隐患风险进行治理,及时增设标志标牌、警示提示标志,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系数。加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强化业务培训,通过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法规自觉性。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深入开展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运输企业的全面执法检查,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5.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发生后,深刻汲取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及时成立工作组,认真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高速公路隐患排查和道路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全县高速公路安防设施水平,夯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基础。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对高速公路重点营运车输,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治理机制,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整改力度,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开展路面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督促企业对涉路施工单位及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考核,强化运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路政部门联勤联动,加强夜间巡逻,严厉打击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广大驾乘人员的出行安全。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针对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能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将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通报并作为警示教育案例进行学习,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向公司员工深刻剖析了公司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检讨,提醒员工铭记血的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玉林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行动,及时召开全市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和事故警示专题会,周密部署开展全市范围内涉路施工路段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制订印发《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国庆期间安全生产紧急督查的通知》《玉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10·4”较大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警示通报》等文件,全面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力抓好源头安全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执法,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防范工作。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在全市各行业领域都起到了很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六、存在问题

(一)涉事企业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整改不够完全。一是对外出车辆的超速行为监管处理力度不够。委托对该公司车辆进行动态监管的公司玉林星讯科技有限公司只是每月出具一份月度监管报表给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对于在行驶过程中的超速、疲劳驾驶情况是否已进行时实提醒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并不知情。二是对于存在超速、疲劳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员,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以简单的约谈为主,内部处罚力度过轻,导致事故后该公司有的月份还存在有45次的超速报警。三是出车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由于公司现有车辆只有8台,公司认为车辆少,每一次出车只是由驾驶人员向管理人员报告一下,并没有进行出车登记,也未完善驾驶员驾车营运跟踪管理及派出情况细化制度。

(二)对肇事司机廖壮刑事责任追究未落实。

七、评估意见

呼北高速“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一)各有关单位和事故企业在收到《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071号)后,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时,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能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进行了整改落实。此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已按要求基本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在收到《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071号)后,能够按照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开展对重点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未完全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整改落实到位。建议北流市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格督促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认真对照《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要求建议,对还未落实的整改情况尽快落实整改。

(四)博白县对肇事司机的责任追究还未落实到位。建议博白县人民政府督促博白县公安部门,对肇事司机廖壮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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