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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 “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1-12-17 17:49     来源: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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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220115,在我市境内广昆高速公路(G80)兴业县路段广州往南宁方向374KM+750M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湿麦魏散落而导致6车追尾,造成其中一辆小型轿车上的3人死亡、2受伤以及6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127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玉林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1116市安委办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植耀平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范一雄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0203号),对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事故企业所在县(市),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经评估组会议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后,相关部门按照《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暴露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202162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玉应急罚〔202110号),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法定事由及程序,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当事人分两期缴纳罚款。目前,第一期25万元罚款已按规定缴纳,尚有罚款25万元未缴纳,缴纳期限截止20211231日。2021128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联合惩戒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并将联合惩戒管理情况对外公告。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卢建广,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卢建广,未认真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管理混乱,未组织制定公司车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致使公司内车辆存在违规改装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202162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卢建广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个人)》(玉应急罚20215),处以134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617日,卢建广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行政处罚材料已归档。

2.张斌成,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N5057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P27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20211130日,对张斌成还没有落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勇斌,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N5057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NP275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控制人,对车辆进行擅自改装,在不具备车辆改装条件的电焊店,非法改变车辆结构、改变车辆使用性能,致使栏板半挂车上的固定栏板挂钩脱落,造成货物散落。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20211130日,对李勇斌还没有落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周飞,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灵山县亚毛电焊店个体工商户,其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未获得许可及不具备车辆改装条件下,非法为车主改变车辆结构,致使栏板半挂车上的固定栏板挂钩脱落,造成货物散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截止20211130日,对周飞还没有落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地方监管方面的问题线索已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移交钦州市纪委监委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缺失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1)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对名下(挂靠)的车辆加强管理,建立车主、驾驶员、车辆信息台账,及时了解车辆运输货物情况。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制度。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管理、检查。

3)加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公司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通知车主、驾驶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及时掌握驾驶员学习情况。

2.灵山县亚毛电焊店,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3.广西贵港市中力通运输有限公司(贵港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加强车辆的管理,对公司名下所有车辆进行维护,杜绝带病车辆上路。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灵山县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运输企业货运车辆的违规挂靠、“挂而不管”等安全管理漏洞的查处力度,杜绝货运车辆的管控盲区,严格落实企业对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控。同时,积极探索运输经营模式,从源头上解决货运企业挂靠经营中存在的“挂而不管”等突出问题,不断强化、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钦州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针对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及车辆发生故障后的规范操作安全防护培训,提高安全行车、防护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3.贵港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根据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教育及车辆发生故障后的规范操作安全防护培训,提高安全行车、防护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4.钦州市市场监管局,事故发生后,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及相关行业的监管,对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安全综合评估,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行为,曝光清理一批违法企业,达到规范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良序发展的格局。

5.钦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发生后,加强对驾驶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严格核对审查,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和第123号)的相关规定,杜绝违规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现象,及时发现违规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纠正。

6.玉林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发生后,加大对辖区路面管控巡查力度。同时,加大对货车的载货不规范、超重及非法改装等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对在高速路出入口以及服务区的管控查处力度,进一步杜绝违法车辆上路行驶,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五、存在问题

(一)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尚有25万元罚款未缴纳。

(二)对肇事司机张斌成、肇事车辆所有人李勇斌以及灵山县亚毛电焊店个体工商户周飞等3人的责任追究未落实。

六、评估意见

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一)有关行政单位能严格按照职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后全面停产整顿;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州交通运输局、贵港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市场监管局、钦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玉林市公安交警支队均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0203号)和玉林市广昆高速公路兴业县路段“8·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二)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尚有25万元罚款未缴纳。建议市应急管理局跟踪督促灵山县广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1231日前缴纳剩余的25万罚款。

(三)兴业县对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以及改变肇事车辆结构的店主的责任追究还未落实到位。建议兴业县人民政府督促兴业县公安部门,对肇事司机张斌成、肇事车辆所有人李勇斌以及灵山县亚毛电焊店个体工商户周飞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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