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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处 “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08-16 08:4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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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处

“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日00时05分,在玉林市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处城隍镇独屋村路段,发生1起桂 KH280K小型轿车与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玉林市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处“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常务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应急评估)组、管理组和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

作,邀请市纪委监委同志列席事故调查有关会议。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玉林市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处“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日凌晨,吴明居醉酒状态下驾驶桂KH280K

小型轿车搭载陈宣任、陈廷源、冯劲三人,沿国道324线由兴业往浦北方向行驶。4月1日00时05分,车辆行驶至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处城隍镇独屋村路段时,吴明居驾驶车辆从道路左侧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并超越同向正常行驶的车辆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由高坚驾驶的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廷源、冯劲当场死亡,吴明居和陈宣任受伤后,伤者送医院抢救,陈宣任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吴明居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及道路交通环境

(1)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处城隍镇独屋村路段。现场路段呈东西走向,东往兴业,西往浦北,南往城隍镇独屋村,北面是山岭。现场道路为二级公路,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宽为1200cm,车行道宽为700cm,中间施划有黄色分道实线,两侧路肩宽为250cm。现场路面完好、干燥,交通标志齐全,标线清晰,视线良好,事故现场设置有路口标志和村庄标志。事故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2)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根据兴业县城隍镇自动气象站天气实况记录,兴业县城隍镇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1日无降雨,天气状况良好。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对事故现场勘查,在浦北往兴业方向的路肩上,有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下称“乙车”)的车头前部压在桂KH280K小型轿车(下称“甲车”)的车顶。现场以国道324线由兴业往浦北方向车行道与路肩之间白实线作为基准线,以浦北往兴业方向道路右侧“村庄路段”警告标志作为基准点,用直角定位法丈量,丈量单位:cm。

(1)事故现场车辆痕迹情况:

(事故现场图)

A、B划印为甲车挫划印,A挫划印长度为120cm,B挫划印长度为110cm。L1为乙车牵引车(第三轴)左侧轮胎制动拖印,长1560cm;L2为乙车挂车(第三轴)左侧轮胎制动拖印,长730cm;L3为乙车牵引车(第三轴)右侧轮胎制动拖印,长1100cm;L4为乙车挂车(第三轴)右侧轮胎制动拖印,长400cm。乙车轮胎制动起点与甲车搓划印起点距离为540cm。

(2)事故现场路面痕迹情况:

(现场路面痕迹图)

3.两车轨迹情况

(1)事发当日桂 KH280K小型轿车轨迹:2024年3月31日20时许,吴明居和陈宣任、冯劲、陈廷源在城隍镇泰山街禾味饭店吃饭喝酒。21时许,吴明居、冯劲、陈廷源、陈宣任相约到城隍镇旺利烧烤店吃夜宵喝酒,其中,驾驶桂 KH280K小型轿车由陈宣任驾驶。23时58分,吴明居驾驶桂 KH280K小型轿车搭乘陈宣任、冯劲、陈廷源离开烧烤店,沿城隍镇泰山街、镇龙路至兴业县国道324线往浦北方向行驶。4月1日00时05分,车辆行驶至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城隍镇独屋村路段时,与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

(2)事发当日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轨迹:2024年3月31日,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装载卷纸,于21时30分左右,高坚驾驶该车驶离公司后,沿国道324线行驶,行至兴业县国道324线1501km+350m城隍镇独屋村路段与桂 KH280K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4.桂 KH280K小型轿车驾驶员和乘客系安全带情况:驾驶员吴明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也没有督促一起同车的陈宣任、冯劲、陈廷源按照要求系好安全带。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陈廷源,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平定村虾塘9号,身份证证号:45**************14,交通方式:搭乘桂 KH280K小型轿车,

坐在轿车后排,陈廷源在事故中死亡。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尸检鉴定,陈廷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2.冯劲,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平巷村平巷38号,身份证证号:45**************15,交通方式:搭乘桂KH280K小型轿车,坐在轿车后排,冯劲在事故中死亡。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尸检鉴定,冯劲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

3.陈宣任,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平定村虾塘6号,身份证证号:45**************75,交通方式:搭乘桂 KH280K小型轿车,

坐在副驾驶位置,陈宣任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后无效死亡。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尸检鉴定,陈宣任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右肺破裂出血死亡。

4.吴明居,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平巷村平巷24号,身份证号码:45**************51,交通方式:驾驶桂 KH280K小型轿车,

吴明居在事故中受伤。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明居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5.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91647元。

(四)有关鉴定和结论

1.驾驶员酒精、毒品检验

(1)吴明居,桂KH280K小型轿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吴明居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85mg/100mL[1],经兴业县公安局现场检测,吴明居尿液中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呈阴性。

(2)高坚,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高坚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经兴业县公安局现场检测,高坚尿液中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呈阴性。

2.肇事车辆车速鉴定

经委托贵港市华宝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桂KH280K小型轿车、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

(1)桂 KH280K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122km/h

(事故发生路段限速60km/h)。

(2)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47km/h。

3.车辆技术鉴定

(1)桂 KH280K小型轿车,转向系、制动系及灯光信号安全技术状况(除事故损坏外)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

(2)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转向系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除事故碰撞损坏外)所检项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制动系(备注: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面凸起、制动鼓有沟槽,第五轴右侧制动蹄片及制动鼓锈蚀,未见有新近摩擦痕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峻工技术规范》(GB/T18274—2017)中的相关规定;灯光信号(备注:牵引力车后位灯未同时响应)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规定。

4.车辆装载情况

(1)吴明居驾驶桂KH280K小型轿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搭载陈宣任、冯劲、陈廷源三人,车上共4人。

(2)高坚驾驶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总质量48800kg,实载总质量51300kg,超载2500kg。

二、事故责任主体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桂KH280K小型轿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H280K 小型轿车:车辆型号:本田牌GHA7151AAC6A,车辆识别代码:LHGCY1640R9009544,发动机型号:L15CJ,发动机号码:1011167,燃料种类:汽油,机动车所有人:陈宣任,登记住址: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平定村虾塘6号,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注册日期:2024年1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6月30日。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1月7日。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桂 KH280K小型轿车的状态为正常。

经调查,桂 KH280K小型轿车的《合格证》与《公告》记载的内容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定;车辆注册登记过程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车注册登记属于新车免检,事发时,未到核发检验标志时间。

(2)驾驶员情况:吴明居,男,汉族,1995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51,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平巷村平巷24号人。持准驾 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81,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6月8日,发证机关为广西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1年9月24日吴明居向广西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学习 B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0月18日科目一考试合格,成绩为91分;2022年6月2日科目二考试合格,成绩为90分;2022年5月27日科目三考试合格,成绩为90分;2022年6月8日进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成绩为92分。广西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为其核发 B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审查,吴明居在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和审验驾驶证的过程中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和第123号)相关规定。

2.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乘龙牌LZ4251M7DBLZ4253QDC,车辆识别代码:LNXDBL0G9ML103333,

发动机型号:YC6MK420-50,发动机号码:MX1L6M00151,燃

料种类:柴油。机动车所有人:广西北流市顺森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西北流市北流镇三环西路,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注册日期:2021年2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2月。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状态为正常。

(2)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型号:润翔骏业牌,车辆识别代码:LA99FRP36M0SDR136,机动车所有人:刘波,登记住址:广西北流市新圩镇白鸠江村大湾塘组40号,车辆类型:重型平板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100kg,核定载质量:33900kg,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桂 KK033重型平板半挂车的状态为正常。

经调查,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合格证》与《公告》记载的内容符合国家现行管理规定;车辆注册登记过程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均符合规定。

(3)驾驶员情况:高坚,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1,广西北流市新圩镇河村二十组18号人。持准驾 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43,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2月7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80年12月7日,发证机关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04年9月22日高坚向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学习 B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2004年9月29日科目一考试不合格,2004年10月13日参加补考科目一合格,成绩为90分;2004年11月30日科目二考试合格,成绩为90分;2004年11月30日科目三考试合格,成绩为90分;2004年12月1日,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为其核发 B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8月30日高坚向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增驾学习 A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9月4日科目一考试合格,成绩为97分;2021年2月5日科目二第一次考试不合格,成绩为80分,当日进行科目二补考,成绩为100分;2021年2月4日科目三考试合格,成绩为100分;2021年2月7日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合格。

当日,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为其核发A2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后转入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审查,高坚在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和审验驾驶证的过程中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和第123号)相关规定。

(二)涉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广西北流市顺森物流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Q1N2R1T(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波,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11月9日,登记住所:广西玉林市北流市北流镇三环西路万家城市广场1号楼103A号商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营许可玉字450981536975号),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日。

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属于广西北流市顺森物流有限公司,桂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人亦为刘波。

2.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81MA7HB4YF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洪信,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2年2月10日,登记住所:南宁市东部新城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7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树木种植经营;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收购;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港口理货;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热力生产和供应;纸浆制造;纸浆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4月1日00时07分,兴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灵山县檀圩镇群众陈子鹏报警称在兴业县城隍镇国道324线独屋村路段,发生一辆拖头车(牵引车)与一辆小汽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非常严重,伤亡人数不详,要求出警处置。接报后,兴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立即向兴业县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汇报,并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勘查取证、疏导交通等工作。

玉林市、兴业县和城隍镇党政领导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淮亲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等工作。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快速联动,分别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自治区以及玉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领导纷纷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立即开展事故调查,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事故3名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3.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玉林市、兴业县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高度重视。市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接警响应迅速,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接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应急指挥协调有力,救援行动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得当,工作符合程序,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及时有效。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吴明居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2],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3]在道路上以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最高时速的速度行驶[4](事发路段限速60km/h,其驾驶速度约为122km/h),在划有黄色分道实线路段未确保安全距离情况下[5],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强行超车,与对向行驶的由高坚驾驶的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高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不合格)、载物超出核载质量(牵引车与半挂车总质量48800kg,实载总质量51300kg,超载2500kg)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吴明居驾驶的桂KH280K小轿车碰撞,是造成事故发生又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吴明居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不顾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危,醉驾、严重超速、强行超车、行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高坚作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超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两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2.广西北流市顺森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缺失。一是道路运输车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第三轴右侧制动摩擦面凸起、制动鼓有沟槽,第五轴右侧制动蹄片及制动鼓内有裂纹、制动鼓内锈蚀,未见有新近摩擦痕迹)等安全隐患问题,致使公司车辆“带病上路”。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严不实。公司只是通过在微信群中发布学习内容的方式组织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很难保证全部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效果,教育培训存在形式主义。

3.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货物装载管理制度不健全,对进出场货运车辆的核定载质量等基本信息未能进行核对,对货物装载、配载合法性的评估存在管理缺失。二是未能对进出场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进行如实计重,在本起事故中,高坚驾驶桂 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于2024年3月31日在该公司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超载2500kg)的超载行为未能有效管理。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路面管控不到位。兴业县公安交管部门作为辖区路面管控部门,对吴明居和陈宣任、冯劲、陈廷源于3月31日20时在城隍街喝酒吃饭,21时吃夜宵,到23时58分吃宵夜结束的酒驾行为以及吴明居酒醉状态下驾车严重超速行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二)行业监管履职有漏洞。北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运输行业企业监管部门,对广西北流市顺森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有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等管理缺失问题,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三)货物装载源头治理有漏洞。横州市人民政府在组织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有关部门落实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监管职责有缺失,未能有效治理源头企业超标准装载货物的行为。

(四)驾校机构教育培训不严不实。贵港市安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未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贵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其监管部门,未能有效督促贵港市安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按照培训大纲要求进行驾驶员的培训教育。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故责任单位

1.广西北流市顺森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上路运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第二十八条第一款[7]。建议北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南宁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车辆合法装载主体责任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存在未建立健全货物装载管理制度、未能做到对进出场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进行如实计重的问题。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8]。建议由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贵港市安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未严格按照驾驶员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9],建议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涉事故责任人员

1.吴明居,桂 KH280K小型轿车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以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最高时速的速度行驶,在划有黄色分道实线路段未确保安全距离情况下,越过道路中心实线强行超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高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KV103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KK033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载超出核载质量的货物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0]、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1],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刘波,广西北流市顺森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12],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陈廷源,桂 KH280K小型轿车乘客,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冯劲,桂 KH280K小型轿车乘客,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陈宣任,桂 KH280K小型轿车乘客,乘车不按规定系安全带,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四)对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分别移交南宁市、贵港市、玉林市纪委监委。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执法和路面管控工作。兴业县公安交警和交运部门要增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一是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酒驾、醉驾、超速、超限超载、强超强会、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运行等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路面执法,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加大对重点路段的监控管理。加强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控,特别是国道省道途经镇圩路段、村镇交汇口等重点路段,提高巡逻密度,坚持设立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对极易发生事故路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针对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等问题,北流市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类似问题在其他企业重复出现。

(三)进一步落实治理超限超载源头监管责任。南宁横州市属地政府在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违法超限超载治理行动仍需加强,要落实责任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管控装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行驶。举一反三,认真吸取因货车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教训。强化对货运源头企业监管,加强治理“百吨王”,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工作机制,切实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抓到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从源头上预防杜绝超限超载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贵港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培训机构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增强驾驶员法制和安全文明驾驶意识。

(五)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理念,二是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加强对名下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杜绝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安全设施不全等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三是货物装载源头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货物装载、计重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进出场站运输车辆的合法装载,严格履行源头治超法定职责。

(六)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宣传车、海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短(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以酒驾、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案例,通过通报、曝光等多种宣传方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理念,拒绝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等行为,全面提升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人员每100 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 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 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 运物。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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