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特色专栏 >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玉林博白“6·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09-24 17:00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玉林博白“6·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6月5日9时25分许,在玉林市博白县G241国道3350㎞+540m(博白镇护双村委路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和方向盘式拖拉机三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玉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刚、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苗庆旺和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杨维林分别作出了批示指示。市委书记王琛对事故处置和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市长张惠强和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淮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并作出工作部署。2025年6月5日下午,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庆强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调度会,部署事故处置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指示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玉林市博白县G241国道3350㎞+540m(博白镇护双村委路段)“6·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公安、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同志担任副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同志担任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应急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各组的工作人员从市委政法委、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单位抽调,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领导同志列席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展开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玉林博白“6·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5日,刘*颜驾驶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朱*云、陈*付、钟*、袁*博、*彬、*益、符*林、林*强共8位乘客沿G241国道由博白往玉林方向行驶,于当日9时25分许行驶至G241线3350km+540m(博白镇护双村委路段),刘*颜在9时24分38秒至54秒期间向右下方查看手机,视线偏离前方道路,操作错误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车路线越过道路中心线,其所驾驶车辆的前部及车身左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庞*德驾驶装载7060千克泥土的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货厢左侧区域发生碰撞。随后,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向右翻倒,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右发生旋转过程中,车身左后侧与从后面驶来由江*中驾驶的桂KTS557号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7人受伤,其中刘*颜、朱*云、陈*付、钟*在事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彬、符*林、林*强因伤送医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道路情况及道路交通环境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G241线3350km+540m处。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南通往博白县城,北通往玉林市福绵区。现场路段是沥青路面,划分有中心黄虚线,有效路面宽760厘米,东、西两侧路肩宽均为255厘米。现场路段平直、路面完好,路表干燥,标线模糊,视线一般。路段限速小车80公里/小时。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

根据博白县气象资料记录证明:博白县博白镇2025年6月5日9时25分左右为多云天气,气温28.9℃到29.6℃,偏南风1到2级。

2.测量方法与定位

图1 事故现场图

采用道路西侧外的电线杆、西侧路肩护肩栏端点为第一、第二基准点,道路东侧路肩边缘线为基准线,以待测点肇事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轮进行三角定位。第一、第二基准点相距1140厘米,第一、第二基准点分别距离待测点为906厘米、813厘米。

3.事故现场车辆痕迹情况

(1)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撞击损毁,前保险杠断裂脱落,前部左侧灯具撞击损毁脱落、车辆顶棚损毁脱落,脱落形态呈现左重右轻状态,左侧金属表面可见擦痕,擦痕表面可见车体油漆减层。

(2)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左侧车门区域表面可见撞击擦痕,货箱左侧表面可见撞击擦痕,左后轮区域可见撞击弯折变形,左后轮、传动轴、后桥断裂,油箱脱落。

(3)桂KTS557号小型轿车前部撞击损坏,前保险杠弯折变形,发动机舱盖可见折弯变形,发动机舱盖左侧可见穿刺破裂。

4.事故现场路面痕迹情况

在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简称:甲车)、桂KTS557号小型轿车(简称:丙车)与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简称:乙车)停车位置之间,现场路面可见一片大面积散落物和1条明显轮胎拖印、4条明显的轮胎侧滑印、3条明显的挫划印。

(1)现场散落物可见约148.52平方米(1580厘米x940厘米)范围内,散落着机油、车体残片、玻璃碎片等。该散落物中心距离基准线700厘米、距离甲车左前轮790厘米。

(2)甲车左侧路面可见3条明显侧滑印,分别为甲车在事发碰撞,车体往前滑行时,由左前轮、右前轮、左后轮轮胎与路面摩擦形成,分别标记为A、B、C。A侧滑印全长44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650厘米,终点至甲车左前轮胎底。B侧滑印全长530厘米,呈弧形状态,起点距离基准线645厘米、距离A侧滑印起点110厘米,终点至甲车右前轮胎底;该侧滑印每间隔170厘米分别距离基准线524厘米、490厘米。C侧滑印全长84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480厘米、距离B侧滑印起点270厘米,终点至甲车左后轮胎底。

(3)在乙车后面的路面可见3条挫划印,分别标记为E、F、G。E挫划印在事发碰撞时,由乙车传动轴脱落与路面刮擦形成,全长37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765厘米、距离A侧滑印起点100厘米,终点距离基准线798厘米。F挫划印在事发时,乙车后桥损坏断裂与路面刮擦形成,全长19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860厘米、距离E挫划印起点140厘米,终点距离基准线935厘米、距离乙车右后轮960厘米。G挫划印在事发时,乙车向右侧翻,车厢右侧栏板与路面刮擦形成,全长846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1130厘米、距离F挫划印起点310厘米,终点至乙车车厢右侧栏板。

(4)在丙车尾部路面可见1条轮胎拖印(标记L1)和1条轮胎侧滑印(标记D)。L1轮胎拖印为丙车在制动时右前轮与路面摩擦形成,全长967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260厘米,终点至丙车右前轮胎底。D侧滑印是为丙车与甲车碰撞时,丙车的左前轮与路面摩擦形成,起点距离基准线380厘米、距离L1起点301厘米,终点至丙车左前轮胎底。

6.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系安全带调查情况

桂KD02673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客袁*世博系了安全带,朱*云、陈*付、钟*、*益、林*强、*彬、符*林等7名乘客未系安全带。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刘*颜,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6月29日,身份证号码:45**************78,登记住址: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是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刘*颜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钟*,女,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2月1日,身份证号码:45**************62,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黄凌镇******。是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钟*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3.陈*付,男,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2月11日,身份证号码:45**************13,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是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付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4.朱*云,男,汉族,出生日期:1974年10月21日,身份证号码:45**************38,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是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朱*云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5.林*强,男,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10月30日,身份证号码:45**************7X,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江宁镇******。是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6.符*林,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9月3日,身份证号码:45**************14,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是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7.*彬,男,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11月5日,身份证号码:45**************16,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江宁镇******。是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8.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肆佰贰拾伍万陆仟壹佰元(4256100元)。

(四)有关鉴定情况

1.驾驶员酒精检验

(1)刘*颜,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刘*颜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庞*德,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庞*德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3)江*中,桂KTS55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江*中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肇事车辆车速鉴定

经委托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

(1)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0km/h。

(2)对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桂KTS557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因鉴定证据不足,不具备鉴定条件,车速无鉴定结果。

3.车辆技术鉴定

经委托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

(1)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效能因事故撞击损坏导致无法检测,其制动器部件未发现存在异常;转向系性能、行驶系性能和照明信号装置因事故撞击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检测。

(2)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制动系性能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行驶系性能不合格;照明信号装置性能不合格。

(3)桂KTS557号小型轿车,制动系性能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行驶系性能合格;照明信号装置未发现存在异常。

4.车辆碰撞形态鉴定

经委托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

事发时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两车为对向行驶,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事故现场路段东半幅车道内,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在事故现场路段西半幅车道内,两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驶入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所行驶的西半幅车道,随后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进行向右转向避让,在避让的过程中,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及车身左侧与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车身左侧区域发生碰撞接触,随后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旋转,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发生翻倒,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旋转的过程中受到桂KTS557号小型轿车前部撞击。

5.车辆装载情况

(1)刘*颜驾驶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朱*云、陈*付、钟*玲、袁*博、*彬、*益、符*林、林*强8人,载员9人,核载9人,未存在超员情况。

(2)庞*德驾驶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实载土方7060kg,核载1000kg,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江*中驾驶桂KTS557号小型轿车载员2人,核载5人,未存在超员情况。

二、事故责任主体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东风牌/LZ6514MLANEV,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2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每座赔偿限额1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120万元、医疗限额96万元、财产损失限额5万元),车辆所有人: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经查询:2023年12月29日以来,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经核查,该机动车在玉林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办理过程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现违规情况。

(2)驾驶员情况:刘*颜,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6月29日,身份证号码: 45**************78,登记住址:广西宾阳县新桥镇******。持准驾“C1”型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驾驶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证号:45**************78,档案编号:45******01,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5月13日,有效期止:2028年5月13日。经查询:近5年来,共发生1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处理。

经审查,刘*颜在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和审验驾驶证的过程中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和第123号)相关规定。

2.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及驾驶员情况:

(1)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品牌型号:福达牌FD180P,注册登记日期:2015年11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该拖拉机在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庞*德,住址:博白县博白镇******。经查询:近3年来,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该拖拉机于2015年11月1日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2016年9月10日、2017年5月26日两次过户,截至到事发时车辆所有人为庞*德。

经核查,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管理局在办理该拖拉机的注册、转户登记和年检过程中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

(2)驾驶员情况:庞*德,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12月12日,身份证号码:45**************52,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博白镇******。持准驾“C1”型机动车驾驶证和“G2”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事故中驾驶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号:45**************52(C1和G),档案编号:45******88(C1),45*****74(G),初次领证日期:2025年4月9日(C1),2003年7月14日(G),有效期止:2031年4月9日(C1),2027年7月14日(G)。经查询:近5年来,共发生7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

经审查,庞*德在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和审验驾驶证的过程中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和第123号)和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3.桂KTS557号小型轿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TS557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别克牌/SGM7151LMAB,车辆识别代号:LSGKE54H5GW215019发动机号:162117012,核定载客数:5人,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8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300万元,车辆所有人:江*中。经查询:近3年来,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经核查,该机动车在博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车辆管理中队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办理过程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违规情况。

(2)驾驶员情况:江*中,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7月5日,身份证号码:45**************10,登记住址:广西博白县双旺镇******。持准驾“C1”型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驾驶桂KTS557号小型轿车,驾驶证号:45**************10,档案编号:45******45,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4月29日,有效期止:2032年4月29日。经查询:近5年来,共发生1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处理。

经审查,江*中在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和审验驾驶证的这程中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和第123号)相关规定。

)涉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客运汽车总站(以下简称玉林汽车总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11471669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陆*俭,成立日期:1990年2月22日,地址:玉林市大北路194号,经营范围:运站经营、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定线旅游(县内、县际、市际、省际)、非定线旅游(县内、县际、市际、省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代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充电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01000001-00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四类(毗邻县间)],包车客运[省际、省内(市际、县际、县内)],定线旅游[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四类(毗邻县间)],非定线旅游[省际、省内(市际、县际、县内)]。

玉林汽车总站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玉林汽车总站建立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还存在未落实的情况且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如下:

(1)陆*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一是未落实安全助理何*镇、安全员陈*其、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存在车辆动态监控失管的安全隐患。三是对承包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脱节。对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教育培训存在造假的情况失察。

(2)何*镇,企业安全助理,主管安全技术科。一是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承包车辆安全监管缺失。二是未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消除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动态监控失管的安全隐患。

(3)陈*其,企业安全员,动态监控员。对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动态监控失管,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行车查看手机和乘客未系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

2.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博白汽车总站(以下简称博白汽车总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61975843X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庞*,成立日期:2002年9月25日,地址: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延长路,城东大道东面,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定线旅游(县内、县际、市际、省际)、非定线旅游(县内、县际、市际省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租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业务咨询服务,自有土地使用出租、物业管理,充电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01000001-005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班车客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四类(毗邻县间)],包车客运[省际、省内(市际、县际、县内)],定线旅游[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县内)、四类(毗邻县间)],非定线旅游[省际、省内(市际、县际、县内)]。

博白汽车总站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博白汽车总站建立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还存在未落实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教育培训存在造假情况,但是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3.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美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83441251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庞*平,注册资本:5600万元,成立日期:1994年5月4日,地址:玉林市大北路286号,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餐饮服务;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住宿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润滑油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土地使用权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运美集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运美集团建立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但是存在有未落实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运美集团作为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的总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玉林、博白汽车总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指导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以上存在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官*。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45**************7X,住址:博白县双旺镇*****。根据官*与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分别签订的《客运经营责任承包合同》,由官*出资购车款的35%,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出资购车款的65%,购买8辆定制车(包括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分别登记在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名下,其中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玉林汽车总站,由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和官*共同经营管理。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把这8辆车承包给官*,购车款的35%作为承包费用,剩下购车款的65%由官*四年内分期付款还清,并且官*每车每月分别向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缴纳管理费3660元。承包车辆驾驶员由官*聘请并发放劳动报酬,车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由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实施管理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6月5日9时25分许,博白县公安交警、消防、卫健等部门陆续接到报警称: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护双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然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市长张惠强和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王淮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领导,博白县人民政府以及属地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消防救援、卫健等单位快速联动,分别赶赴现场开展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现场救援、调查和处置于当日13时40分许结束,恢复交通正常秩序,撤离现场。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玉林市和博白县迅速组织医疗专家组,及时抢救伤员,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事故受伤人员经医院治疗,已康复出院。4名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群众思想稳定,未发现相关舆情。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玉林市、博白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高度重视。市县两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接警响应迅速,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接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应急指挥协调有力,救援行动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事故信息报送及时[1]、流转流畅,工作符合程序,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及时有效。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在驾驶过程中忽视安全,向右下方查看手机,视线偏离前方道路,操作错误导致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向驶来的拖拉机发生碰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玉林汽车总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疏于安全管理。一是对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严格。交通违章违法记录多[2]。二是车辆动态监控失管。车内动态监控对驾驶员区域未全覆盖,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驾驶过程中查看手机和乘客未系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直至酿成事故。三是对承包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脱节。对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教育培训存在造假的情况失察。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有关企业

1.博白汽车总站。未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对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存在造假情况。

2.运美集团。未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玉林、博白汽车总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指导玉林汽车总站、博白汽车总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3.官*。作为车辆运营承包者和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营的主要受益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承包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

(二)有关部门

1.交通运输部门

(1)玉林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和客货运企业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不到位,没有及时纠正玉林汽车总站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缺失、车辆动态监控失管等问题。

(2)玉林市道路运输发展第一分中心。是玉林市交通运输局的下属单位,承担玉州区道路旅客、道路货运运输行业的公益性服务指导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的培训考核、车辆动态监控存在问题失察。

(3)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主要负责玉州区辖区范围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在检查企业发现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存在的问题时,没有立案查处企业存在问题。

(4)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博白县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博白汽车总站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检查发现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颜的培训考核存在问题,对博白汽车总站教育培训行为造假未及时纠正。

2.农业农村部门

(1)玉林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级农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博白县农业农村局打击变型拖拉机超载等违法行为力度不足。

(2)博白县农业农村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主动性不强,对变型拖拉机超载等违法行为执法偏软。开展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足。

3.公安部门

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国道G241线玉林往博白方向博白段(G241线3348km+400m至3354km+300m)的路面管控力度不足。今年以来,国道G241线玉林往博白方向博白段共发生3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起数占全市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37.5%,死亡人数占比50%,受伤人数占比50%。

(三)地方政府

1.博白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组织和督促指导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不实;落实道路交通事故举一反三工作机制有差距,2025年发生“2·11”“5·6”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后,汲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总结分析事故原因不深入,事故防范措施不严实。

2.博白镇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农机协管员未认真履职,开展变型拖拉机排查、登记等工作有漏洞,未排查发现并登记涉事故拖拉机;辖区对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涉事故责任单位

1.玉林汽车总站。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督促落实何*镇、陈*其、刘*颜安全生产责任,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查看手机和乘客没有系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对刘*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脱节,对教育培训存在造假失察,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博白汽车总站。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并且造假,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该公司的存在问题依法查处。

3.运美集团。未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玉林、博白汽车总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虽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该公司的存在问题依法查处。

(二)涉事故责任人员

1.刘*颜,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忽视安全查看手机,视线偏离前方道路,操作错误导致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向驶来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6]、《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7]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8],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陆*俭,玉林汽车总站负责人,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9],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3.官*,作为涉事故车辆实际出资人,桂KD02673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营的主要受益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承包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4.何*镇,玉林汽车总站安全助理,主管安全技术科。协助陆*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5.陈*其,玉林汽车总站安全员,动态监控员。未及时排查并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10],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6.庞*德,粤0927028号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超载且行驶系不合格的拖拉机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1]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2],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7.江*中,桂KTS557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8.朱*云、陈*付、钟*、*益、林*强、*彬、符*林等7名乘客未佩戴安全带的行为,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三)对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玉林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抓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博白县政府要深刻汲取“2·11”“5·6”“6·5”三起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建立健全“举一反三”启动、响应、整治工作机制,建议把G241国道路段列为事故易发重点整治路段。要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客货运源头风险管控,采取有效措施管控装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着力构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坚决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有关客货运企业举一反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构建完善动态监控、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落实24小时动态监控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营运车辆看手机、“三超一疲劳”等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加强对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符合技术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三)切实加大道路客货运执法查处力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组织对道路运输领域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要严查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载、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路面执法,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联合、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流动巡逻、定点检查等多种执法措施,严厉打击报废的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按要求定期向同级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发放的信息。同时,加大变型拖拉机报废清零工作力度,消除报废变型拖拉机上路运营的安全隐患。

(四)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七进”(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加大对机动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使用手机等重点违法行为的警示宣传教育,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1]市公安交警部门于2025651004分将事故处置信息上报自治区,市消防救援部门于2025651107分将事故处置信息上报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于2025651114分将事故处置信息上报自治区,市卫健部门于202561130分将事故处置信息上报自治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于2025651230分将事故处置信息上报自治区。

[2]玉林汽车总站现有客运车辆96辆:(一)上述车辆近三年交通违法有407起,其中已处理395起,未处理12起;(二)上述车辆近三年发生交通事故6起,共造成死亡5人,受伤10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7]《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