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北流市西埌镇邓霞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 北流市西埌镇石埌塘村二组99号(家具大街) 邮政编码: 537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霞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777503311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零售店与相邻房屋有3个洞口相通;零售店内使用非防爆LED灯;烟花爆竹堆垛高度超2米;零售店内摆卖香烛等祭祀用品;摆卖的2支加特林为超标产品。证据1: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4〕44号】;证据2: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4号】。证件3:现场拍摄图片4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北流市西埌镇邓霞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R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玉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玉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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