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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李永清 性别: 男 年龄: 63
身份证号: 4XXXXXXXXXX
家庭住址: 广东省XXXXXXXXX
联系电话: 1XXXXXXX
违法事实: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博白县黄球宏建石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石场”)开展计划执法检查,查明宏建石场存在下列行为:1.+250m最高首采平台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未进行开采,而是未按照安全规程及设计要求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提前对+190m至+235m之间的部分矿体进行开采。现场检查发现矿区中部偏东北方向有3处开采工作面,开采标高约为+200m至+220m、+220m至+235m、+225m至+235m之间,开采工作面现场有钻机、风压机、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及已完成的凿岩钻孔(爆破孔,位于+220m平台);2.缺地磅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3.上山运输道路有部分段存在边坡塌方和排水沟堵塞。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三项:“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规定,上述第1项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李永清作为宏建石场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宏建石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宏建石场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宏建石场是我市辖区内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家矿山生产经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系李永清。
证据二:《关于重新任命矿长和安全员的通知》(黄球宏建矿字〔2024〕010号),李永清、闻星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永清系宏建石场的主要负责人(矿长)。
证据三:《博白县黄球宏建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18.46万m3/a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定稿)第23、26-27页中“矿床的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采顺序”有关章节内容表述为:设计矿床仍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自凿岩平台起自上而下台阶开采,当+250m首采凿岩平台开拓形成后在其西侧开拓形成+235m装载平台,+235m装载平台长度不小于60m、宽度不小于30m,在完成上述基建开拓工程后矿山可正常投产。说明宏建石场设计要求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进行开采。
证据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1条规定:“露天矿山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证明宏建石场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开采,行为违法属实。
证据五: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执法视频,现场执法照片、《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玉应急现记〔2025〕1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5〕1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玉应急现决〔2025〕12号)、《勘验笔录》(玉应急勘〔2025〕1号),李永清和闻星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永清未履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行为违法属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序号第1项的具体标准,并经局务会第二次集体讨论,决定对李永清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李永清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告〔2025〕2号),告知对李永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李永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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