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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5〕10号

2025-12-05 23:5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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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林宝坚   性别:   年龄:47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广西博白县东平镇XXXXXXXX

邮政编码:537619   联系电话:13XXXXXXXXX

所在单位: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职务:矿长

单位地址:博白县东平镇塘龙村岭

违法事实2025年9月23日,我局非煤矿山科向执法支队移交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岭尾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岭尾花岗岩矿”)涉嫌违法的线索,查明天盛公司岭尾花岗岩矿存在下列行为:1.施工单位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勘验发现:在约+125m标高处开挖形成约80m×50m的平台(东西及南北走向长度),并对标高约为+125m至+97m之间的矿体进行了开挖(经测量已开挖横长约37m、纵深约33m),现场见有爆堆石块,标高约为+123m处有已完成的爆破钻孔,破碎生产线处堆放有大量石碴;2.矿山科9月22日检查时+97m平台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此项勘验时发现已整改完成)。

你作为天盛公司岭尾花岗岩矿建设项目施工唯一负责人,应对施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天盛公司岭尾花岗岩矿我市辖区内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家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证据二:《关于任命矿长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证明林宝坚系岭尾花岗岩矿矿长,全面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证据三:《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岭尾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意见》(博应急字〔2024〕29号)证明该矿山为基建阶段,施工单位为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

证据四: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博白县东平镇塘龙岭尾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106万m3/年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定稿)55-56页、61页、66-67页、79页中“开采顺序”、“开拓运输系统”、“基建工程与基建期”、“专用安全设施投资”有关章节内容表述为:从卸矿平台(+120m)开始,修建三级运输公路至+185m标高,再由+185m标高修建机械上山道路至一期最高标高+209m,而后自上而下进行剥离,形成+170m凿岩平台,+155m装载平台。矿山一期工程基建期为2年,矿山专用安全设施投资总额为500万元。说明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证据五:《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2025非煤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5〕非煤4号)、《勘验笔录》(玉应急勘〔20258号),执法记录仪所拍摄执法视频,现场执法照片,证明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提前对标高约为+125m至+97m之间的矿体进行了开挖,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证据六:林宝坚、林贤鸿、林育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博白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矿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由矿长林宝坚负责组织施工。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裁量细则序号第55项的具体标准,并经局务会第二次集体讨论,决定对作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向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告〔202510号),告知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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