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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5〕7号

2025-11-20 23:5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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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李通(身份证号码:4509221*********10)

址:南宁市青秀区******保利童心缘**单元****号

联系电话:1599******1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22日,我局危化科应申请到博白县沙河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以下简称“沙河加油站”)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李通做为博白县沙河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并擅自组织建设。

主要证据:

(一)沙河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项目报备信息登记单、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概况询问笔录(李通、梁天)、证明该加油站属于改建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李通,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投资约450万元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规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四)沙河加油站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玉林市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勘验笔录(玉应急勘20252号)、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李通、梁天)、我局危化科移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核查意见)证明沙河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

沙河加油站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实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李通作为沙河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在认识到上述行为违法后,积极主动配合消除不良影响,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9项A类,现决定给予李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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