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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2021-12-21 10:3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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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我市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规范经营销售和运输秩序,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烟花爆竹及其制品,严禁非法买卖运输黑火药、氯酸钾、高氯 酸钾、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采购烟花 爆竹,粘贴相关管理标识,实行专车配送;严禁擅自设置库外库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依法设立的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必须从合法的批发经 营单位进货。市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巡查监管,发现未粘贴有相关管理标识的烟花爆竹、从非法渠道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及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禁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并随车携带运输许可证,保证货证相符;必须使用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交通工具,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实行专车运输。市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管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户的日常监管,要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五、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应 立即停止违法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主动交出非法生 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生产设备、原材料的,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 罚;自本通告发布十日后,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格部门管理和责任追究。市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对违反本通告,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烟花爆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情况经查实的,视案 情由我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案情重大的,加大奖励力度),并为举报者保密。市安委办值班室举报电话:0775-285076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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