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及法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事故案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以案释法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9日,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博白县凤山镇竹围村福又来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调查,发现博白县凤山镇竹围村福又来加油站尚未办得工商营业执照,由李某福、刘某、严某平、李某运等人共同经营管理。李某福、刘某、严某平、李某运等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汽油的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调查取证,查明李某福、刘某、严某平、李某运等人的违法事实。决定责令李某福、刘某、严某平、李某运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给予李某福、刘某、严某平、李某运没收违法经营的92#汽油4679.6升(3.46吨)、95#汽油1056升(0.66吨)以及违法所得的27297元,并处罚款1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福,是加油站的建设与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某平、刘某、李某运是加油站的员工,系李某福的亲属。涉事人并不具备行政单位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授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违法销售汽油,谋取非法利益。因缺乏法律意识,最终承担法律后果。
三、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典型案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经营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能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且与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自然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案中的李某福、刘某、严某平、李某运等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经营加油站销售汽油,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加油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营条件未达法律规定的标准,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污染自然环境。近年来,类似的安全事故在多地均有发生。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积极排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违规经营的企业。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生产经营环境,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自觉约束行为,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等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涉事企业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最后承担法律责任,各企业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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