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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多起因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我局出台了《玉林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一)近年的事故教训。2015年5月10日凌晨1时,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大崖沟村一居民家私藏的约800升柴油发生轰燃,引燃了居民房及一辆北奔翻抖货车,1人严重烧伤。事故原因:户主强行闭合电闸,连接电闸的线路起火,同时未封闭盖口的油桶瞬时间发生轰燃;2016年5月11日上午,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湖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狮子山石矿内的柴油储存罐因罐体裂缝,发生渗漏,环保部门依法对涉事企业展开调查处理;2020年7月12日,福建省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器检修过程中储罐区发生火情爆炸,起火物质为柴油,致2人死亡2人受伤。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调集4个中队、10辆消防车、37名指战员前往处置;2024年4月18日,兴业县天力体育用品厂发生火灾,厂内存放有9桶柴油中至少有3桶燃烧爆炸,火光冲天,抖音等媒体平台立即上传燃烧爆炸情形,影响很大。上述一系列案例均说明了柴油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环保风险不容忽视。
(二)国家政策调整。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区分闪点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柴油作为工程机械、车辆的能源,矿山、工贸、建筑施工、车站、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都有大量需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自储自用柴油已成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大量使用柴油的常用方式。但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涉及到柴油装卸、储存和加注等多个高危环节,一旦管理失控,非常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柴油流通领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规定》。
(三)玉林的实际情况。我市矿山企业、工贸和物流运输等企业均存在自储自用柴油的行为。
二、《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共17条。
(一)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范围。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非煤矿山、工贸、建筑施工、物流等企业及其所属场所(以下简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确需使用,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自储自用柴油应满足的条件:一是企业确实有需求;二是柴油储存场所必须设置在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三是柴油只能是企业自用,并将其作为燃油使用,用于企业自有车辆和设施设备,不得为非本企业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正常情况下,汽车应到加油站加注油品,因为合法加油站符合成品油储存和加注的安全生产条件,能有效预防成品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企业配备了较多的厂场内车辆和工程车辆,且企业离加油站较远,加油不方便,不能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转,这些企业确实有自储自用柴油的需求。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场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法的企业生产场地依法办理了规划审批手续,所以规定柴油储存场所必须设置在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
(二)明确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形式。企业自储自用的形式有三种:一是能导静电密闭储存容器,二是埋地油罐及加油设施,三是橇装式加油装置。
对储存柴油以1吨为界线的考虑:一是为了便于企业应急需求,储存柴油不大于1吨的可满足企业日常应急发电等需求,只需做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储存柴油大于1吨的是企业内部工程机械、车辆的能源,矿山、工贸、建筑施工、车站、物流运输等机械设备有大量需求,需按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做好安全设施设备;二是参考广东省梅州市对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的管理规定;三是参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5.2.5要求“经营场所……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规定。
有些企业内部使用柴油量较少(不大于1吨),这类企业无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意愿,但有自储自用柴油的需求。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等规定,要求这类自储自用柴油企业“采用符合条件的储存容器”“存放在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内”“专人负责管理、登记”等安全条件。
有些企业对自储自用柴油量较大(大于1吨)、确需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由于自用柴油加油装置涉及到储存、装卸、加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目前,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对成品油的储存、装卸和加注环节都有严格的要求,其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除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外,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为确保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本质安全,所以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参照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储存和使用。由于地面油罐的安全性能不如埋地油罐好,因此,《橇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规定:橇装式加油装置油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不超过50m³,设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橇装式加油装置油罐的总容积和单罐容积不超过20m³。
(三)明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程序。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地点应位于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无需审查加装的自用柴油装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所以,企业需设立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报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企业自主对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依法履行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方面职责的规定。
(四)实行安全承诺制。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要求,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等,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近几年来,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制度,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自储自用柴油企业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所以自储自用柴油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以下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他行业应通过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遵守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规定。
(六)严格自储自用柴油企业采购运输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所以,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应与具备油品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做好柴油购买、使用登记台账,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自储自用柴油的名义销售经营柴油的,应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条款查处。
(七)抓好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安全不生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之一,凡自储自用柴油企业要对在用柴油加油装置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自储自用柴油。对不能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储油装置,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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