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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打非”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5-12-23 16:4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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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玉林市正在大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烟花爆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从2025年12月起,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公布一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案例1:2025年1月16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与广东省廉江市应急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在文地镇那大村分界塘屯一处山岭的铁皮房里面存有一批烟花爆竹,其中,鞭炮1220盘,烟花430箱〔含空中瀑布(B级、专业燃放类)3箱,龙归大海(B级、专业燃放类)27箱〕,礼花弹(A级)6箱。经查,该铁皮房的烟花爆竹是博白县文地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存放在此地,该烟花爆竹经营部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是储存地和许可证上载明的地址不一致,超出许可范围;烟花爆竹经营部主要负责人宋某某违规向广东化州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还违规经营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36箱,销售金额16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2025年3月26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经营部作出处罚款3.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51月26日,接群众举报,陆川县米场镇某日杂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陆川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该日杂店内储存有烟花爆竹43件,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陆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2025年1月26日,北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发现北流市民乐镇梁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存放量超过许可载明的限量,经现场查实超量500箱。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梁某某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退回超量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4:2025年3月31日北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清明前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中,发现清湾镇曾某某、李某、李某某、苏某某和白马镇蔡某某等5家烟花爆竹零售店正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查询,2021年以来这5家零售店多次因“销售非法烟花爆竹、超量储存、异地经营”等原因被行政处罚,属典型的“屡教不改”。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5家零售店作出罚款1.05万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0.124万元,吊销这5家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案例5:2025年6月19日,兴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业县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展示区域内摆放着多种烟花爆竹有药样品,不完全统计约7件贴有生产厂家流向标识码的含药量烟花,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要求。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6:2025年7月17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执法检查,在博白县沙陂镇那新村委附近一平房内发现非法储存烟花2970件,经现场勘察,发现该处经营点无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经查,该批产品属于博白县沙陂某烟花爆竹销售中心,该零售店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烟花存储经营地点与许可证载明地址不一致,擅自变更经营地点。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博白县应急管理局对该零售店作出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2025年10月15日,容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容县六王某利副食品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容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容县六王某利副食品经营部作出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8:2025年10月15日,容县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容县六王某副食品经营部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容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容县六王某副食品经营部作出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9:2025年10月15日由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容县某日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容县该日用品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情况,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容县应急管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容县该日用品店作出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陆川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陆川县平乐镇长旺村南蛇塘某厂房内非法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遂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平乐镇派出所、平乐镇政府到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现场一鸡舍内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共计3957件(箱),为了消除安全隐患,陆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烟花爆竹予以扣押。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件随后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扣押的涉案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处置。

应急科普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经营成本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将对周边构成极大安全威胁,一旦发生燃爆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

非法经营、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提供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线索。举报投诉电话: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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