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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应急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3日)

2026-01-09 09:3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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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玉林市正在大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3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击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非法行为,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动检查人员376人次,检查批发企业9家,零售店(点)52家,发现问题隐患36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2项,拟立案处罚5家,简易处罚1家;共查处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案件21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产品2348件(箱),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人。
    案例1:2025年12月29日—31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分组到博白县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库(店)外储存、经营超标违禁产品、超量储存、非法配送烟花爆竹产品到其他县(市、区)等突出问题,检查批发企业6家、零售店18家,发现问题隐患33项(其中重大事故隐患2项),简易处罚1家,拟立案处罚4家。

案例2: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3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联合市公安局到玉州区、玉林高新区、福绵区、北流市配合属地开展元旦期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重点打击禁燃区内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本次行动共出动工作人员25人次,抽查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各1家并在园博园打击一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收缴烟花爆竹产品20余件。

案例3:2025年12月30日,容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容县公安局杨村派出所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发现,姚某某在容县某某装修店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约13件,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进行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4: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3日,在兴业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兴业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查处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4起,收缴烟花爆竹产品449件,行政拘留3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5:2025年12月29日,福绵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石和镇人民政府、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石和派出所在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工作中,在石和镇发现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窝点,现场查扣各类非法烟花爆竹产品162件(箱)。

案例6:2025年12月30日,北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北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西埌镇开展打击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动,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行为,现场接收并清点查获的烟花爆竹,共收缴各类零散烟花66箱(件),相关违法责任人被依法拘留1人,有效维护了辖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秩序。

案例7:2025年12月31日,陆川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巡查过程中,查处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件2起,收缴烟花爆竹产品140件(箱),行政拘留1人。目前,案件后续处理工作有序开展中。

案例8: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3日,博白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等部门及博白镇人民政府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查处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10起,公安机关抓获18人,行政拘留3人,行政处罚4人,教育放行11人。制止燃放爆竹5起,收缴烟花爆竹一批。目前,相关涉案人员核查及后续处置工作正在推进中。

案例9:2025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31日,玉州区应急管理局治爆大队配合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城西派出所、环东派出所、城站派出所、北辰派出所查处非法烟花爆竹行为5起,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共计1368箱。

应急科普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缺乏基本的经营安全管理,产品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将对周边构成极大安全威胁,一旦发生燃爆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

非法制造、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提供非法制造、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线索。举报投诉电话:0775-2850768,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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